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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5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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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一般不太了解,一些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每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权益,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是需要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毫无疑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第三人,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怎样的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台湾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根据我国2008年的司法解释,提起再审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纠错,旨在完全推翻原判决。由上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只须撤销原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对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原判决的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需要注意相关时限。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快车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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