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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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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二、禁渔期的特征

  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我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

  三、今年禁渔期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2020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宣布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流域各地的重点水域也将相继进入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时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禁渔期是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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