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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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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很多教师违规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就要做到以身作则,给学生树立好榜样,那么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有什么、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 

  二、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

  (一)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二)能力罚:

  1、取消考试资格;

  2、取消考试成绩;

  3、停考或限考;

  4、取消录取资格。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四)人身罚。

  三、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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