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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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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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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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