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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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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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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离婚的程序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任命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们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的。

  第二,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补偿。”这条是《婚姻法》修正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妇女在家庭中所尽的义务较多,这表示法律承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而且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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