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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禁止拐卖、绑架妇女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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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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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禁止拐卖、绑架妇女方面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后的条款增加了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解救、安置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职责;要求各级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反拐工作需要做出的修改,因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时遭到阻碍,甚至受到聚众围攻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直接导致了解救困难。为制止这种行为,保障解救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按照妨碍公务罪处罚;聚众阻碍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有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规定,不仅是对原有条文的必要补充,而且能与刑法的相关规定配套。

  (2)反对拐卖妇女儿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反拐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原有立法规定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反拐职责,并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为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

  (3)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反拐工作。因为妇女联合会作为各族各界妇女联合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拐卖犯罪直接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给受害妇女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是妇女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各级妇女联合会一直充分发挥机构健全、工作细致、在妇女群众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势,主动参与和配合各项反拐工作,包括协调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推动地方出台有关反拐的法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拐法制宣传教育,直接参与公安机关反拐工作,配合做好获救妇女的安置和回归社会工作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和作用,并明确妇女联合会应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反拐工作,为妇女联合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反拐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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