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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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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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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监如我们的民法通则虽无规定的植物人的监护权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生理上、现实性上,植物人都应当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谁来证明这类人的监护人是谁呢,公证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理应为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监护权公证文书的格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关系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公证事项:监护权

  申请人为了为关系人治病而领取关系人名下的存款,于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监护权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委员会的指定证明,市立医院的病历证明。

  查申请人XX是关系人XX的妻子,关系人XX现因病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已无任何行为能力,现依据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及其他亲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XX是关系人XX的监护人,申请人XX为了被监护人XX的利益(治病),有权领取关系人XX名下在XXXXX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

  此款专用于为关系人XXX治病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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