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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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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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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我国的性骚扰现象不断显现,已经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从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和一些新闻媒体的调查研究结果看,性骚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以女性为主要侵害对象,高发区域主要在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以及服务行业中。其中,发生在工作场所的职场性骚扰问题最为突出:1996年,全国总工会对全国15个省市的1847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性骚扰是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妇女联合会接到的绝大部分性骚扰投诉也都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这种职场胜骚扰大多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建立在双方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女性如果不屈服,常常会被打击报复、受到人身攻击或者名誉损害,甚至失去工作、家庭破裂,承受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我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只是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有一些原则的规定,对于如何处罚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公安机关很难及时介入性骚扰案件,介入后也很难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能够得到受理和解决的性骚扰问题非常少,且绝大多数以被侵害者败诉告终。同时,因为许多性骚扰行为发生在隐蔽、私密场所,发生在两个人之间,老百姓大多把它作为道德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对严重性的认识很不够,有的人还以“女性要自尊自重”为理由,把责任推到受害妇女身上。这样的现状非常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使得许多实施性骚扰的人有恃无恐,行为不断升级,给受害女性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应当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国际上看,国际社会已经把性骚扰界定为一种性别歧视,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与妇女的人权紧密联系。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等,要求缔约国运用法律等一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已经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立法。

  总之,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对性骚扰的规定,是解决当前妇女权益突出问题的客观要求,表明了国家坚决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正态度,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那些性骚扰实施者有很强的法律震慑作用,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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