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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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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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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财综联[1993]32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

市建委:

  根据一九九三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精神,为了鼓励公开招标,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 议标(含定向议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三收取。

  二、 邀请招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三、 公开招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二收取。

  四、 招标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五、 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接到文件后,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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