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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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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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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施(84)第996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建筑材料等)的质量监督,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质量监督依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工程(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考核和检验。

  第三条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预防为主、严格把关的原则。在各企业单位加强自检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从勘察设计到工程(产品)竣工交付使用的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权,行政上属市建设委员会领导,业务上受市计量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实施办法:

  2.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市区、县、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与质量检验站,督促检查和帮助它们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核验市级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推荐优质工程项目参加国家质量奖的评定,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规划和管理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掌握全市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信息和质量监督工作状况,及时组织经验交流,

  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意见和要求;

  6.参与建设工程(产品)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市局负责组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并在当地计量标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工程(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对本地区(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2.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产品)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产品)项目,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检查本地区(系统)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资格是否与规定相符,如发现不符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设计、停止施工、停止生产;

  4.检查本地区(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仪器、仪表和测试设备是否完好,资料、档案是否齐全,以保证质量检验的准确;

  5.督促和帮助本地区(系统)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审定和考核这些企业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测试条件是否合格;查看这些企业单位质量评定是否正确,试块强度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等;

  6.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检验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同时也要检验其它分部工程、水电安装、原材料与构配件的质量;

  7.严格检查在建设工程(产品)中使用经过鉴定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情况和效果。

  第六条各区、县、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根据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对建设工程(产品)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第七条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设计施工,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权 限

  第八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对所管辖的工程(产品)质量,实行直接监督或委托有关单位监督,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page]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站有权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系统)工程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站,对设计单位、建筑企业申报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产品)进行核验。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有权提请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反规程、规范,没有设计、无证设计和不按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2.对质量低劣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如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提请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设计证书;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构配件产品、原材料,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4.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单位,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站对工作一贯积极负责的质量监督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监督人员,应撤供其质量监督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站对承担的监督、测试项目,按有关规定可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产品)的质量状况,对测试、检验的质量数据,

  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并把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以利及时交流推广搞好质量的经验,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质量“通病”。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站要定期召开管辖范围内的受检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建立技术指导和业务协作关系,互通质量信息,并认真听取企业单位和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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