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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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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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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工程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鼓励现有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禁止建设单位干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承担工程分包作业的分包企业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外,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从事劳务承包作业,也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禁止总承包企业干预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提倡分包合同实行合同担保。合同双方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应对等提供。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进行分包合同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作业项目、纠纷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劳务作业人员档案,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档案内容应包括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按时定额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

  第十三条劳动用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并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劳动用工企业可采取直接支付或在银行为劳动者个人办理工资卡等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备查。[page]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及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分包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包企业应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分包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有与登记备案不符的分包行为应当制止,并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将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备案审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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