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5 00:07
人浏览

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厅、局行政审批中心,厅、局行政审批中心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分别颁发有效期为五年、三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六、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