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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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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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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2/15【颁发文号】常建[2006]242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质量意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苏建质(2006)44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四、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配备好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室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单元,并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等。

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要求,对每一户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一)。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则要求的,验收组应及时做好标记和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要求。

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设计单位认可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住户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规定监督该工程的验收。

六、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进户门背后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副本)》(合格证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

七、住宅单位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该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

八、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应通过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并填写《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单元、户号抽签记录》(附表三)和《住宅单位工程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

九、复核比例和内容。根据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户数进行复核。具体比例是:

1.住宅单位工程3个单元(含3个单元)以下的,随机抽取1个单元;3个单元以上的,随机抽取2个单元。[page]

2.在被抽取的单元内,按该单元总户数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户数,且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六层以上,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5户;十一层以上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7户,其中顶层、底层必须各抽取一户。

3.住宅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取不少于2户;住宅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5户的,随机抽取不少于1户。

复核内容:被抽取单元的公共部分;被抽取户号室内所有部位;被抽取单元(半)地下室公共部分及与被抽取底层户号对应的地下室内部;外墙装饰装修及验收时可以上人屋面。

十、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待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住宅单位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十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认真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十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抽查力度,严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关。对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视为整个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复查。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在二次竣工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重复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宣传、培训,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如期实施。


附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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