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签了合同次日反悔 房主未必双返定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2 23:13
人浏览

  近日,崂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签订合同第二天,售房者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案对房屋买卖双方规范行为都带来警示。

  购房者、原告王某向法院诉称,去年7月,他看上了位于崂山区的刘某的一处房屋。双方于7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购买刘某的此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当日即向刘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但是在签订合同次日,刘某就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在王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在约定时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双倍返还原告王某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刘某则称,自己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不应返还原告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2010年8月15日前到交易中心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但却未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280万元及剩余300万元房款的时间,而涉案房屋总价款为600万元,在原告仅支付定金20万元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会让作为出卖方的被告承受巨大的履约风险,不合交易习惯,亦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被告在原告仅支付20万元定金而未支付任何首付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鉴于合同中对付款时间、贷款银行及贷款种类、如何及何时取得贷款承诺函等重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现亦未能达成补充意见,且上述互相联系制约之条款不宜由法院强制规定,本案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