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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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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中时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那么,这时就会涉及到一个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的确定问题了,到底发生建筑工程纠纷该到哪里起诉呢?想必大家也不是很清楚吧,没有关系,今天我们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看下文吧。

  一、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款纠纷调整方法

  1、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

  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4、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三、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每种解决方式的特点是有所不同的。

  (一)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三)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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