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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出现事故死人了房主有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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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房子出现事故死人了房主的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要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条款决定房主是不是有责任,假如没有的话要看的是在装修过程中,房主是不是有提一定的要求导致的装修工人出事,那么装修房子出现事故死人了房主有责任吗?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装修房子出现事故死人了房主有责任吗?

  视情况而而定。装修意外中的责任认定一般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属于雇佣合同关系,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工程队,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此时由装修公司或工程队承担责任;如果业主选择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队,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1、给人装修房子受伤了,如果你们不是承包过来装修的话,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装修房子房主的相关案例:

  原告那某

  原告林某

  被告贾某

  原告那某、林某系重孙关系,原告那某与被告原系婆媳关系。坐落于奉贤区某房屋(下称涉诉房屋)在2000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丈夫林财某,宅基地使用权表中还记载有被告贾某及其与林财某之子林乐某的名字。

  2006年林乐某死亡,2009年被告丈夫林财某死亡。2009年涉案房屋因征用动迁,2009年12月25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查明如下事实:

  (1)涉案房屋系被告与被告丈夫林财某建造,当时林乐某尚幼;

  (2)林乐某死亡后,原告就离开了;

  (3)林财某生前2008年2月14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表明其遗产全部归被告继承。

  (4)本案中林某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根据以上事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贾某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林乐某适当少分。

  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审核登记表有被告贾某、林财某及林乐某。2000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林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房屋用地审批文件分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另外,本案房屋系被告与被告丈夫林财某于1985年建造,但该房屋装修时林乐某已成年,应认定被告贾某。被告贾某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林乐某适当少分。

  2、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费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贾某所有。

  由于林乐某死亡后,两原告即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费理应归被告贾某所有。

  3、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应由被告贾某所有。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本集体成员享有,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成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林财某与林乐某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被告贾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应由被告贾某所有。

  4、林财某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一审法院按照林财某得35%,贾某得35%,林某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共有,故对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队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由于林乐某死亡后,两原告即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费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贾某所有。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成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林财某与林乐某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被告贾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应由被告贾某所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涉案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44577.74元归原告林某所有,其余366335.26元归被告贾某所有,驳回原告那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上就是关于装修房子出现事故死人了房主有责任吗的相关规定,房主是不是有提一定的要求导致的装修工人出事,没有就不用承担责任。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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