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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投标人是否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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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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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是代表招标人进行评标的一个机构。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是作为招标人的代表进行评标的,其评审结果由招标人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不合法,不公正,自己受到损害,他不能向法院要求评标委员会承担损失,而只能向法院要求招标人承担他的损失。当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反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向司法机关揭发他的犯罪行为。有关机关根据事实给予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规定上述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同时也是为了限制招标人对于评标工作的控制,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或对投标人造成损害,使评标工作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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