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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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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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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事由,是招标投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笼统地说,对在招标活动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违反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投诉。由于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主体限于利害关系人,因此,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事由,还须是使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招标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程序的行为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导致中标无效的行为,第50条代理机构泄密;第52条招标人泄密;第53条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行为;第54条冒名投标、虚假投标;55条招标人与投标人违反规定进行谈判;57条否决所有投标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都可以是投诉的理由等等的规定都是提出投诉的理由。另外第42条规定的因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而否决所有投标,当事人如果认为否决决定不正确,也可以提出投诉。但有些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不涉及直接损害特定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的,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事由,例如,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或者第四条的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进行检举、揭发,但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投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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