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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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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在一项工程中,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最基本的保障,但如果是因为工程质量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需要划分等级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怎样的的内容,由此可知,假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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