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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索赔赚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3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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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大部分施工单位正处于尴尬的境地,面对甲方,他们从来不敢提及“索赔”二字,但终究还是有一些人敢于破题

“20多年里,在建筑行业吃了那么多亏,让我有了风险意识,没这个意识就老‘学雷锋’了。久病自然成医。”某施工企业的王经理对《建造师》说。

他所说的“风险意识”,精彩地体现在2004年他担任项目经理的北京海淀区少年宫工程上。由于工地周围紧挨着居民楼,而且可以清楚看到地上管线的走向,于是他给业主打了4次报告,要求业主给出工地的地下管线图,但是报告一次次地被退回。无奈之下他要求业主划定开挖范围。

两个工程师真的背着白灰袋来划线,圈定一个圈之后,工人一凿子下去,煤气管道被凿坏了。这早在王经理预料之中,而他也在报告中要求业主写明了“原件已收”,自己保留着复印件,划线的时候他也拍了照片作证据。

出事后,业主只好赔偿王经理两天的工期损失。“这就是斗智斗勇的过程,做工程有意思就有意思在这儿。”王经理端着茶杯,笑呵呵地说。

王经理的“风险意识”直接导致了向业主的成功索赔。但是像他这样的项目经理在今天仍属少数。2003年北京某工程的业主将原定360多天的工期突然改为190天,为了赶工期,承包商申请使用商品混凝土,业主口头同意。事后,当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时,业主却不认账,导致承包商损失3000余万元,由于缺乏书面证据,承包商最终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由于轻信业主的口头承诺而导致自己损失巨大的案例,相信每一个项目经理都能够如数家珍。
教训已经很多。这其中当然有业主受法律约束相对较少、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混乱和迷茫的原因。但是与其不断在客观原因上纠缠,不如从自身出发主动解决问题。

意识至上

目前的大部分项目经理对究竟应不应该索赔、怎样索赔、索赔要遵循哪些程序都不是很了解,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索赔专家王勇指出,公路建设项目上应用FIDIC条款比较早,他们的索赔意识要比房建项目强。

“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索赔意识,同时要了解,索赔并不一定就是伤感情的事。” 北京建工集团的副总经理田振郁认为。索赔事件中,讨价还价自然不可避免,但是如果有索赔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留存了证据,那么承包商自然也就多了一份自信的筹码。

雷景华并不知道,匆匆签出的施工方案图里,隐藏着如此大的玄机。

1997年11月的一天,白天的北京,温度已经徘徊在零下,来自新加坡的雷景华还没有完全适应寒冷的天气。他来自著名的巴马·丹拿设计公司,被派驻北京东方广场工程任现场总工程师。他是个工作狂,别人都说他每天就像“上了发条一样”工作。书桌上左手边摞着的图纸已经接近半人高了。进进出出找他签发施工方案图纸的人很多,因而当施工方的负责人拿着变电站的某道梁施工方案找他签收时,他只看了一眼就匆匆签了名。然而他并没有看见,这个方案中,施工方提出了这道梁存在钢筋搭接部位不符合规范的问题,虽然并不明显。

实际上,施工方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而正确的配料表也早已画好了。他们原本是想以此为筹码来改善监理、甲方和设计方在验收钢筋施工上时间过长的问题。没想到,原来的设想并没有成为现实,而是变成另外一个问题的交换筹码。

业主长江实业公司对东方广场工程的要求很高,中国的规范和英国的规范哪个要求得严格就按哪个规范施工。

变电站的底板打完混凝土后,板墙上的钢筋需要扒开才能将混凝土的泵管接入,然后由工人进行振捣,最后再将钢筋合拢,这样做是符合中国的规范的,但却不符合英国的规范。因为这个做法使得水泥对钢筋的握裹力有所减弱。所以雷景华要求,锯断混凝土以上部分的钢筋,然后在旁边打一个27公分深的细孔,在这个孔中插入钢筋,最后用建筑胶粘合。[page]

想要在混凝土上打孔,至少要等到7天之后,也就是混凝土的强度达到70%左右,而一个孔所需要的建筑胶就要200元左右,这里有几十万个孔!一旦如此操作,增加的经费将不仅仅是几千万元,还要加上21座塔吊的闲置、人员的闲置所造成的成本损失。

11月底的那天,刚刚吃过中午饭,施工方负责人找到雷景华,平静地对他说:“雷Sir,那道梁的10几吨钢筋配错了。”

雷景华听到这句话可一点都不平静。他急匆匆地从工地出来。“啊?!走,走,快跟我回办公室。”

回到办公室,他开始翻图纸,一层细密的汗珠从额头上淌了下来。一旦真的错了,他就要自己从腰包里拿出几十万元钱来补偿。着急的他并没有立即发现错误。
施工方的负责人显然是有备而来,他从口袋里掏出了一本规范,说:“哥们,你看看这个。”
这一看,的确是错了。“怎么办?”雷景华紧张地问。施工方显然从一开始就“留了一手”。
“这事其实也好办,”施工方不紧不慢地说,“咱们交换一下。我只切割要求比较高的水池部分的钢筋,然后按照你的做法来,其他的地方就算了。”
“OK!”最后,雷景华同意了施工方的建议,同时使用正规的索赔程序赔付了施工方几万元。
事发的1997年这个时间点对于“工程索赔”这个名词来说,还只能算是“婴儿期”。

导火索

索赔在中国的建筑业,的确不是一个传统的话题。
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索赔不可避免。它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一项大型工程不牵涉到索赔,索赔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则已成为衡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获得的收入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甚至有些工程的索赔额超过了合同额本身。
当然,“欧美国家是比较重利益的,而中国人是比较重情义的。”在我国的建筑市场,承包商、业主和监理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人情纽结”。承包商为了能在未来工程中中标或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业主的拖欠工程款等指令照单全收。这也就使得索赔在中国被看成是一个上不得台面的话题。

建国后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一直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没有“合同管理”,更没有“工程索赔”,直到云南省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开工。鲁布革电站是我国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它首次实行了国际竞争性招标。1984年,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和日本大成株式会社签定了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澳大利亚雪山公司负责监理。

这不仅意味着国际化的承包合同管理开始在国内土建工程施工领域出现,也意味着一个我们意想不到的全新课题—索赔,开始在国内出现。

工程索赔,指的是工程承包商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发生的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或损失,因而要求发包人进行费用和时间的补偿。我们日常所说的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取得的索赔,广义上讲也包括承包商向保险公司、借贷商、运输商等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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