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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期限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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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鉴定,也就睡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以及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不但可以节省时间,而且还可以节省费用。需要提醒的是,三期鉴定是需要同时鉴定的,不能分开,那么,关于误工期限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看看法律快车小编介绍吧!

  一、关于误工期限鉴定标准

  1、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GB/T16180-2006》

  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二、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三、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关于误工期限鉴定标准”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关于误工期限鉴定标准,除此以外,还有三期鉴定的申请以及三期鉴定的费用。与此同时,对于三期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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