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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费用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增及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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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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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职工支付8%的补充公积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需要调增的话,是全额调增还是调增部分还是可以全部税前列支?如果是部分调增的话,调增多少?是5%吗?有没有具体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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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2010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住房公积金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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