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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被吊销营资格后的债务清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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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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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其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清算。

  (二)《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五)清理债权、债务;(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因此,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主管机关没有组织清算组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其组织清算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被告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已失去营业行为能力,但没有失去有关的诉讼能力,只不过应该由清算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诉讼,等待清算组作为被告应诉。在成立清算组后,债权将作为公司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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