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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8年注销和吊销企业数大幅增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09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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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注销和吊销数量均出现大幅增长,但由于相关数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尚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金融危机等对广东实体经济的影响。这是记者从25日举行的2009年广东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上了解到的。

  据广东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户数同比增长140.34%,私营企业注销户数同比增长39.46%,外商投资企业受影响程度大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受影响最大的是制造业,私营企业受影响最大的是批发零售业;吊销企业数也大幅增加,全省共吊销各类企业64946户,广州深圳两市吊销企业数占全省总数的71.61%,这与两市加大处罚力度有关。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企业注销、吊销的情况尚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金融危机等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因为注销、吊销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停业、关闭的企业,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只是少数;吊销98%以上是由于企业未按期参加年检,2008年的吊销量反映的是2007年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情况。因此,目前的注销和吊销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初步反映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对广东企业的影响,但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才能作出较准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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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义务,这不仅是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供货者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是: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应拒收。

  2.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

  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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