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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照吊销后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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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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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依法成立后,上述三种资格同时产生。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这三种资格是否同时消灭呢?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市场主体资格当然消灭。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因为此时公司的债权债务还未清算,在清算期范围内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到清算结束,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的“终止”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并不是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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