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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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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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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人资格、经营资格依法终止,并应将营业执照及公章缴回原登记机关。其中公司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公司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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