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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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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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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制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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