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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全面监管券商股东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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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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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 07:24

[世华财讯]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两项指引,使监管全面覆盖了券商变更持股5%以上和以下股东的行为。其中,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或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区分股权受让方的不同情况,设定3年、4年、5年的持股期限。

中国证监会6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全文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下列文件: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二)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三)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四)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五)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六)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七)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证监局应当对报备文件进行审阅,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关于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
1、出资意愿真实。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股权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不存在可能抽逃出资的情形。股权受让方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股权受让方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受让方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股权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股权受让方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有关工作

1、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2、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证券公司应当和股权受让方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page]

三、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的,证监局应当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范本见附件五),抄送当地工商部门及我部。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

四、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证监局应当督促公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五、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六、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
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等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证券法》第15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三)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报备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根据《证券法》第222条等的规定追究股东、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二、《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三、《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四、《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五、无异议函(范本)


附件一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3、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本报告的附件。附件二  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
七、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page]
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变更公司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十、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三 《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
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
三、报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附件四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
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报备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附件五 关于XX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范本)

XX证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情况的报告》(文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我局对XX受让YY所持你公司XX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X%)无异议。

年 月 日

抄送:XX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监管部。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全文如下: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page]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
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增资扩股工作机制。一是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规划增资资金用途,合理拟定增资价格,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二是对增资股东的推荐和筛选、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增资股东尽职调查。除专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做好对增资股东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承诺经过尽职调查,增资股东符合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资格条件。
3、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4、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各证监局应当依据审核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前期指导,完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制作并保存初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一、二)。

三、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
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证券法》第15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三)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根据《证券法》第222条的规定追究股东、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刘国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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