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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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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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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和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来。在日本,法律规定,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但可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股东。股东可以参加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并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负有对公司的告知义务,未规定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但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增设了公司的告知义务:当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或收到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通知时,应从速进行公告或通知相关股东。这表明在日本的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对该诉讼仍享有知情权。在我国,借鉴日本的做法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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