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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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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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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

  对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是属于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学术界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其典型代表人物为日本学者松田二郎博士。他认为,如果公司不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董事等行使诉权,股东为了保全其债权,有权行使作为公司债务人公司的权利,代表权诉讼属于自益权而非是共益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之取得或者损失之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非只为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应属共益权之一种。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从目的上看,提起诉讼的股东进行代表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并不是代表其自身的利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因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怠于起诉而行使的。

  (2)从结果上看,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归因于公司,而也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却无直接的联系,胜诉的利益也是由公司直接享有,股东本人只能作为股东而间接享有利益,就其私人而言,是没有利益可言的。

  (3)公司的财产和利益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和利益,提起权发生的原因一般是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受到侵犯而间接影响股东的财产和利益时,而此时公司又怠于行使提起权,故股东是直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直接为了自己本人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

  (4)自益权说法的基本点在于股份债权说,而债权与股东权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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