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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职工、工会持股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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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背景

  《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有人想不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创业板股份代持问题监管思路

  1、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2、清理情况: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更登记手续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逐一确认,股份过户,支付凭证,工商登记,如果委托人未取得股份需要签字确认。】

  3、主要是解决纠纷问题并且是保证以后不再有纠纷。

  4、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不仅要关注现在也要关注历史】[page]
  三、具体分类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个人持股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对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将职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来行使,从而信托机构成为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的一些权力。

  信托持股解决方案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四、问题总结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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