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质押式回购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5 02:35
人浏览

质押式回购的规定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也包括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企业类非金融机构。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结算方式通常为首期见券付款,到期见款付券。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