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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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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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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规定,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要求如下:

  一、关于报送申报资料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对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一份装订入册;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二)对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一份装订入册;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

  5、规定的证据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资料;

  6、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三)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要求和报送的资料:

  1、总机构在我市的,总机构本部及其市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市外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应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并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合计金额分行填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进行清单申报。

  2、总机构在市外的,在我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申报。

  二、关于报送资料的装订要求

  企业将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除外)按上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其中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需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填报的申报项目和证据资料顺序、页码进行整理。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是: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报送资料清单,相关证据资料。

  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既有清单申报的项目,也有专项申报的项目,应分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进行装订上报。

  三、关于申报表等表格的下载问题

  企业可登录我局门户网站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等表格。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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