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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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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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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中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因此,受让方要考察出让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第三、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 “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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