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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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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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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以董事会尚未形成决议为名,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为此,股权受让者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股权受让者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1993年12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上海华侨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侨总汇公司,其中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

  2005年4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与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侨总汇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了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其中咨达公司享有其中5%的股权。事后,四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2007年5月,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要求华侨总汇公司办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华侨总汇公司复函表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目前董事会形成决议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今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权,并要求法院判令华侨总汇公司依法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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