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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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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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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该条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大会表决后,未确认其效力的,该合同属未生效的合同。

  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该转让合同有效;如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出资购买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合同无效;

  如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出资购买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合同生效;

  如果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有股东愿意购买转让的出资的,公司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出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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