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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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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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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修改工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重要法律案到底有哪些主要内容?

  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各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从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考虑,修订案规定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具体规定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足。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修订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完善出资方式并调高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据此修订案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出资方式作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订案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目前,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修订案强化了对此类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目前,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修订案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修订案增加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而现行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为此,修订案增加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关联关系作出明确定义。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修订案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经济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本网评论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公司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对原公司法
进行了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在有效保护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利益,全面提升公司依法治理水平,助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必将产生日益重要的作用。
  自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公司制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总额的不断增长,就是明显和直接的证明。然而,由于立法背景的历史局限性,由于公司法理论储备的相对不足,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新时期,现行公司法正在逐渐滞后于我国公司的实践需要,出现了诸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等各种问题。而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近年来社会各界纷纷要求修改现行公司法。
  这次公司法修改,正是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公司法颁布施行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本着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指导思想,坚持遵循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统一的立法精神和“既积极又慎重”的立法原则,系统、全面地研究、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了有着诸多积极意义的修改。
  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公司法,通过相对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扩大出资方式、提高无形资产占资比例等规定,修改了公司的设立制度。相对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必然能够最为广泛地吸引社会资金,更为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社会就业;修改后的公司法,通过修改公司发行新股、公司上市条件等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公司融资制度。而这必然能够更为充分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经营者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公司法,通过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必然能够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了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而这不仅进一步健全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而且也必然能够进一步鼓励和刺激各种社会投资;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为严格地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而这必然能够更为充分地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修改后的公司法,通过取消对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等规定,进一步调整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而这必然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和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公司法,按照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定了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而这必然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等规定,而这必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缓和目前一些地方相对紧张的劳资关系。
  在认真贯彻、落实对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立法精神,系统总结我国公司实践经验和国内外有益做法,充分、全面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来的公司法,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而且,也必将有利于解决我国公司运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我们相信,修订后的公司法,必将成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和促进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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