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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融资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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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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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来引导其它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资本市场发育与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1、政府干预过多。

  企业债券在我国从被纳入管理渠道开始,就有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企业对企业债券是否发行、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方面无权自行决定。政府每年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需要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作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在发行额度之外,即使企业有债券融资的要求,也无法利用这种融资工具。

  2、市场结构不合理,交易不活跃。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只有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四个品种。相比之下,在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抵押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运用。企业债券品种少,导致企业无法选择适合本身筹资要求的品种来发行,同时,也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要。我国企业债券的交易目前只能通过沪深两个交易所完成,缺乏场外交易市场,这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其它交易市场为补充的成熟交易市场体系存在明显差异。

  3、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比例较少,而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就更难。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对发债主体的限制:在所有制上基本为国有企业;在行业方面大多为基础性行业;在企业规模上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这些因素阻碍了众多经营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4、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

  债券融资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及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评级机构。目前,我国缺乏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得有些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的评级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更有甚者,中介机构与部分企业串通起来欺骗投资者,向社会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为一些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企业创造了发债机会,潜伏了兑付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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