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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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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名称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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