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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车致人亡 保险公司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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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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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照驾车致人亡 保险公司仍担责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连环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受害人家庭各项损失11万元,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据悉,2009年7月12日,来安县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行至水口大桥附近时,被苏某驾驶的改装拖拉机刮擦倒地后死亡。该事故经来安县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没有责任。因驾驶员苏某系无证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规定之一,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虽然规定了因无证驾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只是免除了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在人身伤亡情形下的赔付责任。交强险的设立性质更多的仍倾向于对受害人的权利的保障,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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