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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修正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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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公司法》中明确列举出若干项常见的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以便让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明白哪些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解体。这样既可起到警戒作用,又能确保明白公正地执法。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已有规定并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至少列明以下各项强制解散原因:

  (1)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

  关于清算机构的权力、义务,可在对现行《公司法》第193条和第194条规定加以重新梳理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规定。清算机构的权力是: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为清偿公司债务或分配剩余资产的需要,得变卖、处理公司资产;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依法获取报酬。清算机构的义务是:就任后,毫不迟延地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据此编制财产清单及资产负债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和处理公司资产;若有股东请求,应随时报告清算情况,或提供有关文件,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在清算期间仍能实现。清算机构成员与公司是委任关系,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清算机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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