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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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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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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除名合伙人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认为事实不准确,或除名措施不恰当,他在合伙内部申辩无效的情况下,可在接到除名通知的30日内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合伙经营中,法律保护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当某一合伙人从事了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法律允许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但是为使被除名人有充分的申辩机会,并保护其正当的利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经法院审判认定除名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或者被除名合伙人的行为不足以被除名,可以判定除名决议无效。被除名人可以要求恢复其合伙人的地位。如果被法院认定的无效除名决议给被除名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被除名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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