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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应一律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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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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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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