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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企业责任人失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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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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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企业责任人失职应承担责任
根据《破产法》,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该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这不仅对“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还对高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明确了其责任。但是,违规的高管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高管人员,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还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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