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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A为追2800万旧债被逼起诉清算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0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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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消息,因2800万巨额资金到目前无法追回,浙江A(9.71,0.29,3.0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逼起诉清算组一事得到法院立案。公司昨日发布公告称,江苏兴化人民法院对其控股子公司兴化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

  “浙江A起诉清算组是被逼无奈,这将是浙江A最后一次寻求司法途径讨要2800万债款,如果败诉,浙江A的2800万有可能将不知所终。” 浙江A董秘王俊向新浪财经表示。

  新浪财经昨日致电兴化市人民法院王军庭长时,他表示,他并不知晓浙江A发布的公告,也拒绝接受任何电话采访。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这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国内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案件中首例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诉讼源于2008年的一笔委托贷款

  B房产破产案是江苏省发生的最大的一起破产纠纷案。资料显示,案发前,B房产曾被称为兴化最大开发商,曾承担开发江苏泰州兴化最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

  正是基于兴化市优越的投资环境和旧城改造的需要,浙江A全资子公司浙江A志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中行浙江省分行委托贷款给兴化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房产”)4000万元,同时,B房产提供两块评估值为亿元的土地抵押给浙江A。

  但就在此后没多久,金融危机的爆发带来了国内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B房产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这期间,B房产曾陆续向浙江A偿还本金1425万元,尚欠本金2585万元。

  12月5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B房产”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宣告兴化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这之前,10月20日,浙江A子公司A志远向B房产清算组进行了2900.45万元的债权申报,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但B房产清算组确认A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733.71万元。

  12月5日,浙江A针对清算组不予确认的部分债权提起上诉。09年2月23日,法院判决浙江A的享有债权总额为2872.41万元。

  债权评估资料一直不被公开

  据浙江A透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未向债权人公布任何资料,浙江A在要求查看债权评估报告时曾多次被拒绝。浙江A的委托代理人姜建林律师向新浪财经表示,他当时被清算组告知“交了保证金才能查看”。“因为不能查看评估报告,所以虽然我们身为债权人,却对债权评估情况毫不知情”,姜律师说。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破产法》规定,法院宣布B房产破产之后,需向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发出公告,并及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必须通报债权申报情况。且破产公司资产的财产变现方案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由债权人表决通过才奏效。同时,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要按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来决定。

  姜律师指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只是确认了部分债权人,而根据《破产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临时给予债权人债权金额来让他行使财产变现方案的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应进行登记。但当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根本没有登记,因此按理说,债权人的表决权不能行使。”姜律师还表示,清算组也并没有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告债权表,债权人以及债权份额都是不透明的,而这些程序都是不合法的。

  姜律师透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财产变现方案并非由债权人以债权份额表决通过,且拍卖资产范围、拍卖资产评估价值以及拍卖资产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并未被公示。“当法院指定的会议主席宣布以拍卖来进行财产变现后,仅仅是坐在前排的十几个人鼓掌通过便通过了这个财产变现方案。”

  B资产不经合法程序迅速被拍卖

  面对B房产资产被拍卖时超常规和突破程序的方式,浙江A方面认为,市政府领导清算小组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较快的拍卖也有利于尽早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给予了清算组积极的配合。

  清算组给A志远的一封函中指出,将对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包括你单位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内”。王俊表示,拍卖之前,浙江A曾多次向清算组要求查看拍卖评估报告,想知道两块土地值多少钱,但是均被拒绝。

  10月26日,B房产的有效资产在清算组的安排下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中,仅有的两家举了牌的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省建”)和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远置业”)以人民币10.52亿元的价款竞拍成功,并签订了转让合同。

  姜律师透露,江苏省建就是之前旧城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且拍卖之前,在与清算组和法院的接触中,他了解到江苏省建在拍卖前已设立了一个项目公司。“江苏省建很有可能已经提前知晓拍卖结果了。”

  王俊向新浪财经表示,当地老百姓中流传着一种说法,说B资产是被贱卖了,“资产没有20亿拿不下来,哪有10亿就拍卖掉的,你们浙江的债权人太老实了!十八九岁的大姑娘被当成八九十岁的老太婆卖掉了。”

  2800多万债权迟迟未到手

  浙江A享有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抵押物是B房产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个地块。依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清算组应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但据浙江A透露,清算组一直以非法定理由推迟清偿时间。

  “后来才知道清算组根本没有足够金额来对外清偿,”浙江A指出,如果资产已经被拍卖,那么拍卖所得款项就应该迅速还给债权人,但浙江A作为唯一拥有优先权的公司,至今仍然一分未得。

  后来,浙江A了解到,清算组与江苏省建在合同中规定:上述10.52亿元拍卖价款由江苏省建分三期支付,即首付5000万元;江苏省建将于每季度末按照本季度房屋销售总额的30%向清算组支付拍卖款;江苏省建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王俊向新浪财经表示,这种拍卖条件的设置简直是荒诞离奇,“清算组是在用最快的速度在变现,用最慢的速度在收钱,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他指出,既然江苏省建已付首付5000万元,那么这笔钱就应该迅速还给债权人;如果部分房屋已销售,那么销售款也应该拿出来偿还债权人。

  “项目开发商不但可以继续低成本、长时间地占用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支付进度与销售经营风险直接挂钩,等于变相让债权人承担了经营风险。”

  “在B房产宣布破产之后,债权人的资金是没有利息的。江苏省建和华远置业现在是在无偿地成本地继续占用债权人的资金。”王俊说。姜律师也向新浪财经表示,项目开发商有可能是将部分资产变卖后将这笔从市场得来的钱继续用于工程款项中去。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拖再拖

  从去年至今,浙江A已派人奔赴江苏兴化法院达15次。在询问何时能举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浙江A均未得到任何来自法院或者清算组的明确答复。“第一次说5月份开,后来推到8月份,现在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开第二次会了。”姜律师说。

  浙江A方面认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不能及时召开的原因是B公司资产拍卖时设定的支付条件所至。“目前清算组不是不想还钱,而是根本拿不出钱来偿还,之前的5000万本金和后来房屋销售所得款项不知去向。”王俊说。

  而关于为何迟迟不能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原因,兴化市人民法院在给浙江A的复函中指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尚不具备条件,共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债权确认方面。

  法院称,目前仍有涉案标的5.2亿元债权正在审理确认中,占审查确认债权总额的50%。第二,资产的清理方面。法院认为,有部分购房产的房屋首付款实为B公司所付,还有一些名为购房、实为借款的,目前正通过诉讼追交或确认合同无效之中。

  浙江A又透露,前不久,浙江A曾收到法院发来的函文。“原本已确认债权金额为2872.41万元,但法院提出,浙江A的利息计算方式有误,需进行再审。判决还未出来。”王俊说。

  浙江A:只想把这个问题尽早解决

  据了解,在B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中,浙江公司居多,而浙江A集团(7.02,0.09,1.30%)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一家上市公司,相比于其他债权人,浙江A涉及的债权数额并非最大。截至新浪财经发稿时,其他债权人、B房地产以及兴化市法院并未发布任何官方信息。

  据王俊透露,在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其他一些债权人的债权多少存在瑕疵,存在着债权虚报等情况,很有可能因为心虚而不敢出面向清算组讨要还款。

  “撤销拍卖合同的结局并非是最好的,但浙江A现在已没有其他办法讨要债款。如果我们败诉,那这笔钱很有可能拿不到了。”王俊向新浪财经表示,“其实我们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改变不合理的支付条件,加快回收债权的时间进程。”

  有关人士向新浪财经分析,无论是江苏省兴化市政府,还是已经破产的B公司,抑或迅速竞拍成功的江苏省建,所有这些涉及到的法律纠纷都是表象而已,这里面肯定包含着深层次的原因。

  而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新的《破产法》推出后,破产案虽并不多,但正因如此,破产案还有可能会存在诸多不符合程序的情况,媒体和司法机关等对此都应进行切实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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