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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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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4.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二)经理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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