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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会决议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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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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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股东会决议退股

  1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1.1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退股权适用的公司形态

  《公司法》只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在对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投反对票后有退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在第143条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没有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时异议股东可以要求退股。这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开放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退股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2退股权制度的主体范围

  公司法在第75条第一款的设计上是很严格的,特别是主体的范围。

  首先,对异议股东的主体要求。享有回购请求权的主体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这里的“该项决议”是指公司做出五年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从规定上看,这一限定相当苛刻。公司必须连续五年都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至于是不是要求异议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后都投反对票,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异议股东连续五年都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只要在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后对第五年作出的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即可。另外,这里的异议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其含义就是,只包含有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的异议股东不能按照此制度退股。

  其次,回购的主体是公司。由于这里异议股东反对的是公司的决议,虽然在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的矛盾,但在表现形式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异议股东也不是向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接受股份的主体必须是公司。

  1.3退股权制度的退股条件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第75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符合三个条件,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五年公司连续盈利,并且分配利润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1.3.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如果连续四年不分配利润,到第五年分配利润了;或者连续三年不分配利润,第四年分配利润。只要公司不是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股东都无权提出退股。并且即使公司有100元的可分配利润,只分配一分钱也算是分配了,也不符合本条的退股条件,异议股东不能退出公司。

  1.3.2公司在这五年中要连续盈利。根据要求公司在这五年中要连续盈利,如果中间有一年盈亏平衡,其余四年都大幅盈利,那也不能赋予股东退股权。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亏损,是否赋予股东退股权?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之一是,公司吸引股东留在公司的文化理念是同甘共苦。理由之二是,在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不允许股东退股。理由之三是,投资有风险,一旦公司连年亏损,股东当然不能退股。对此,股东在投资支出就能预料到。

  1.3.3分配利润时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后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够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股东会在决议中要提取任意公积金,还要在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分配利润。这里的任意公积金没有上线要求,可以将公司的剩余利润都提取为任意公积金,这样就没有可分配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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