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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股东会议或临时股东会议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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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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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四十三条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如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召集或主持股东会议或临时股东会议,由公司其他股东选派大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股东。如果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参加临时股东会议也不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视为放弃表决权。只要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到会股东即可在大股东的支持下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并注明董事长(执行董事)未在股东会议上签字的理由。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凭通过的股东会议有效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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