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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股东知情权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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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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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股东知情权如何维护

  打赢官司,讨得公司知情权;但不懂财务,看不懂账册——

  农民股东知情权如何维护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农民入股成为新股东,本是集体企业改制道路上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喜事。但是,铜山县柳*镇马*村村民杨A、陈B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6年前,他们成为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之一,6年来,却始终无法实现股东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股东知情权,他们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但是,不懂财会知识,看不懂账本,他们又将怎样实现知情权呢﹖

  企业改制 引发新矛盾

  1998年3月,为了搞活集体经济,增强企业竞争力,铜山县柳*镇马*村民委员会对该村集体所有的铜山县XY纸箱厂进行改制。3月14日,经过竞标大会公开拍卖,该村村民即原厂职工陈C以66万元中标。

  同年3月25日,由于要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设备,时任纸箱厂厂长的陈C招收包括杨A、陈B在内的7人入股,其中大多为原厂销售或技术骨干。双方约定:7人每人投资5万元,成立股份制企业。随后,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及入股合同书,并制定章程,开始组织生产经营,厂名仍为铜山县XY纸箱厂。数日后,7人如约交付5万元股金,成为公司新股东。

  当公司开始正常运转以后,陈C的态度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他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样公开财务,让几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虽然7人在公司内各司其职,但都从事技术或销售。陈C作为厂子里最大的股东,又担任厂长,公司经营及人事安排等大小一切事务都由其全权负责。更让人气愤的是,自公司成立以来,陈C从来不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根本无法行使其股东权利

  为此,杨A、陈B等人多次找出陈C,要求其实现当初的承诺,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陈C的态度很冷淡,先是找各种理由推诿,后来更是很难见上一面,见了面也绝口不提开会的事。

  在此期间,股东们虽然分过红,但是大家都有了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由于经济利益及同村的关系,双方没有起大的冲突,但是在一次次的争论和交涉中,双方的予盾也一天天变得尖锐起来。

  对簿公堂 讨要股东知情权

  2004年初,杨A、陈B二人突然得到了有人已经退股的消息,这让他们大为震惊。因为一般人都知道,退股最起码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股东们的同意,厂长是无权擅自让人退股的。

  这个消息很快得到了证实,不久又有两位股东退了股。当二人再一次找到陈C时,陈C的态度却突然强硬起来,他告诉二人,XY纸箱厂在改制之后,至今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陈C表示,XY纸箱厂仍然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所谓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陈C的话让两人目瞪口呆,难道当初的入股合同书、股份合作章程都是一纸空文﹖

  2004年4月8日,杨A、陈B一纸诉状,将铜山XY纸箱厂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支持其知情权,即查阅铜山县XY纸箱厂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账簿等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XY纸箱厂自拍卖后其性质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购买人陈C与原告等人签订入股协议书、股东入股合同书,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其模式及组织结构已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件,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仍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进行经营,违反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股东的权益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常理,亦不违背相关法律。

  2004年4月26日,铜山县法院判决:被告现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相关文件,供其查阅。

  拿到判决书后,铜山县XY纸箱厂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29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不懂财务 知情权如何维护

  2004年9月28日,杨A、陈B向铜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铜山法院执行局多方调解,XY纸箱厂做出让步,同意二人查阅相关账册。然而在查阅过程中,双方又引发了新的争执。

  这一次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查阅的主体”。杨A、陈B认为,XY纸箱厂是乡镇小厂,各种制度不是很规范,其相关的财务手续并非像大型企业那样严格,也从没有公司账簿一类的资料。其次,XY纸箱厂方长期由被执行人管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虽同意让其查阅,但自己文化水平有限,不懂会计知识,也看不懂账目,无法真正维护知情权,遂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去查阅。

  XY纸箱厂方却认为,知情权仅指股东,其他人员不享有知情权,且法院判决查阅的主体就是其二人。厂内的财务是内部机密,不宜对外公开,因此,不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去查阅相关账目。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关于二人能不能委托他人来行使知情权,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此类案件极为少见,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在当地法律界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铜山县法院审委会经过研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申请执行人杨A、陈B可以委托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账务相关方面进行查阅。理由是人的能力不可能全都具备,杨A、陈B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同时,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能委托他人帮助其查阅。第二种意见,申请执行人杨A、陈B不能委托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账务相关方面进行查阅。理由是:被执行人作为民事主体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公开,账务涉及厂里的不宜公开的方面。其他人不是股东,不应享有知情权。杨A、陈B作为股东可以查阅,至于看不懂,那是自己的水平能力问题,如果委托他人查阅,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后经向徐州市中级法院请示,中院批复申请执行人杨A、陈B可以委托他人对判决确定的查阅内容进行查阅。

  2005年4月7日,在徐州、铜山两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表示了对对方的理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XY纸箱厂同意给付各申请执行人13万元的退股金,二人退出股份并放弃其他请求。至此,争论一时的知情权纠纷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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