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3 14:01
人浏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关于股权转让!
浏览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